为了强化对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及时启动和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 1、 从即日起,对已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该项目获准立项后六个月内将计划所需全部科研经费转入公司财务账户。对逾期转入的科研经费,公司将不予进行科研经费配套和科研业绩统计; 2、 关于2006年以前立项且仍在研究周期内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原预算经费全额转入公司财务账户,逾期公司将不再予以科研经费配套和科研业绩统计。 科研处 2006-12-27